居民未缴物业费供暖费 装修房子被物业公司“卡脖子”
太原新闻网 2026/09/14
居民购房后空置了几年,近期准备装修,却因欠缴物业费和供暖费被物业“卡脖子”,不给办理装修手续,也不给开通水电。小区物业能否以欠费为由阻挠业主装修?近日,胜利东街社区网格员依法调解一起物业与居民的纠纷,促成双方互谅互让、握手言和。
9月初,胜利街13号院高层住户张先生向胜利东街社区反映,他于2023年在该小区购房后,房子一直空置,最近准备装修。不料小区物业以其未缴清2023年至今的物业费和供暖费为由,拒绝为其办理装修相关手续,也未给房屋开通供水供电,导致装修无法正常开展,严重影响他的入住计划。
接到诉求后,胜利东街社区网格员秦晨第一时间核实情况,主动对接居民和物业双方,积极搭建沟通平台。9月11日,网格员协调居民、物业负责人在社区展开专项调解,讲解民法典有关规定,两方充分协商,物业最终同意恢复水电正常使用,并开具允许装修的通知书。居民张先生也表示将陆续补缴2023年至今的物业费和取暖费,但因经济收入状况不佳,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,还需分几次缴纳,物业负责人对此予以同意。
随后,网格员回访时了解到,张先生已开始正常装修,他对网格员的依法协调深表谢意。
律师说法
山西瀛远律师事务所刘昊婷律师表示,该案是物业服务领域十分常见的纠纷,主要涉及民法典合同编中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则。
首先,业主有依约缴纳物业费的法定义务。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,业主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物业费。物业服务企业已经依约及相关规范提供物业服务的,业主不能以房屋空置、自身没有实际享受服务为由拒付物业费。本案涉案房屋虽长期空置,但物业服务面向小区整体,具备公共属性,因此张先生依然应当承担物业费缴纳义务。
其次,物业公司严禁通过停水停电等手段催收物业费,这也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点。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,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水、供电、供热、供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。本案物业公司以欠费为由不予开通水电、阻挠业主办理装修手续,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催收行为。
最后,业主开展房屋装修负有事前告知义务。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五条,业主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,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,并遵守物业公示的合理装修管理要求。业主依规办理装修报备手续的,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,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增设额外限制条件。
本案的调解处理,兼顾双方合法权益:一方面保障业主正常装修、入住的正当权利;另一方面以分期缴费的方式,保障物业公司物业费债权得以实现,是民法典精神落地基层社区治理的典型实践。
扫描上面二维码
手机看资讯
加入城市买房砍价群,实时讨论购房热点话题

获取楼盘信息

进群聊房
- 相关阅读

加入买房砍价群
- 讨论购房话题
- 你问我答
- 专业讲解
- 全面分析


今日热点要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