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西工伤保险待遇再次提高惠及4.5万人次

太原新闻网  2020/12/06

12月5日,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,从2020年1月1日起,我省提高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、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,月人均分别增加145元、95元、36元,惠及4.5万人次。这是我省连续第16年提高工伤保险待遇,也是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后全省首次统一提高工伤保险待遇。

省人社厅、省财政厅日前下发《关于2020年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》,对工伤待遇标准进行调整,具体标准为:伤残津贴按伤残等级定额增加,一级至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70元、160元、150元、140元、130元、120元。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职工,完全丧失劳动能力、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55元、125元。在此基础上,对伤残津贴和养老金偏低的1-4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人员给予适当倾斜,即按上述标准增加伤残津贴或按2020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后,每人每月低于2570元的予以补齐。

同时,生活护理费按护理依赖等级定额增加,生活完全不能自理、大部分不能自理、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41元、112元、84元。按上述标准增加后,生活完全不能自理、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、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月生活护理费低于2416元、1933元、1450元的,予以补齐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,配偶每人每月增加40元,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。

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,此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,凡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,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;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。省人社厅要求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2020年12月底前将增加的三项待遇发放到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手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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